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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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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449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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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11-0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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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华盛兴邦整理收集,全国生产许可证代办13882123952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普通挂面。

    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2.花色挂面。

    原辅料预处理→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3.手工面。

调粉→熟化→搓条→拉吊→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添加剂限量的控制;干燥工序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牵引机速度等参数的控制;晾晒、包装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干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出现挂面酥断现象。

    3.外来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挂面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挂面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有有效的防蝇、防尘措施,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铺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普通挂面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调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 熟化装置;

    3. 压延机;

    4. 干燥设施(烘房或晒场等);

    5. 切断机;

    6. 计量设备;

    7. 包装设施(工作台或包装机)。

    花色挂面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原辅料处理设备。

    手工面可以不要求压延机,拉吊工序必须手工完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LS/T 3212-1992《挂面》;LS/T 3213-1992《花色挂面》;

    LS/T 3214-1992《手工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挂面的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挂面配有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验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挂面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尺子(1mm)、测厚规(0.01mm);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挂面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挂面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规格

 

 

2

净含量

 

3

感官

 

4

烹调性

 

5

水分

 

6

酸度

 

7

不整齐度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8

自然断条率

 

9

弯曲折断率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10

熟断条率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

11

烹调损失

 

12

盐分

手工面

13

过氧化苯甲酰

*

GB2760中小麦粉规定判定

14

溴酸钾

*

不得添加

15

着色剂

*

根据需要

16

*

 

17

标签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企业生产量的挂面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还生产花色挂面,应另外随机抽取一种花色挂面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随机抽样20包。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细则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8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 沁州黄小米》;GB/T 18810-2002《糙米》;NY/T 832-2004《黑米》;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 13360-1992《莜麦粉》;GB/T 10463-1989《玉米粉》;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 mg);(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2

水分

 

3

杂质

 

黑米除外

4

碎米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5

容重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6

黑色度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7

黑米色素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碱消值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粗蛋白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粗脂肪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维生素B1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

 

13

*

 

14

六六六

 

*

 

15

滴滴涕

 

*

 

16

甲基毒死蜱

*

 

17

溴氰菊酯

*

 

18

黄曲霉毒素B1

*

 

19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20

标签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气味、口味)

 

2

水分

 

3

粗细度

谷物粉

4

灰分

谷物粉

5

含砂量

*

谷物粉

6

磁性金属物

*

谷物粉

7

脂肪酸值

*

麦片除外

8

皮胚含量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0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1

六六六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2

滴滴涕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3

甲基毒死蜱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4

溴氰菊酯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5

黄曲霉毒素B1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6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17

菌落总数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8

大肠菌群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0

霉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1

标签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酸度

 

4

二氧化硫残留量

*

 

5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6

*

面粉类制成品

7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总砷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菌落总数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大肠菌群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标签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     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单元

项目

谷物加工品

杂质(黑米除外)

水分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谷物碾磨加工品

水分

粗细度(谷物粉)

灰分(谷物粉)

含砂量(谷物粉)

磁性金属物(谷物粉)

脂肪酸值(麦片除外)

感官(或气味、口味)

谷物粉类制成品

感官

水分

酸度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

1.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产品:取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 净含量小于5 kg的产品: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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