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三、法定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修正,2001年11月22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四、申请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